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及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盐股份公司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盐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应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部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中盐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通过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载体发布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依法合规;

 (二)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盐股份公司本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规划发展部、市场管理部、营销部、生产技术质量部(食盐安全中心)、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党建工作部)、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风控部)等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建立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监督指导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工作,审议决策信息公开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是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本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在协同办公平台实施相应审批流程;

 (二)收集汇总中盐股份公司本部拟公开信息,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法务风控部)是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工作的风险评估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和法律风险研判,出具审核意见,并牵头制定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一条 办公室协调集团信息化管理部,负责为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中盐股份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经办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本部拟公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及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简介,董事会成员、党委、经营班子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本部组织架构,所属企业名录等;

 (二)公司治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公告、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员工招聘、招投标信息等;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五条 中盐股份公司本部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中盐股份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二)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财经类主流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中盐股份公司本部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在协同办公平台填写《中盐股份公司拟公开信息表》→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计部(法务风控部)开展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审核→证券部对涉及上市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审核→保密办公室开展保密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盐股份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盐股份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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